发布时间:2025-02-22 10:32:01    次浏览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 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飞虹”)拟向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70000 万元借款, 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由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山焦集团提供反担保。鉴于山焦飞虹本笔贷款期限调整及山焦集团为山焦飞虹提供担保的相关手续暂未完善,山焦飞虹本笔借款由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提供担保,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山西焦煤提供反担保。本次反担保事项能够加快山焦飞虹烯烃项目的资金筹措,符合山西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西焦煤提供反担保,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